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有期徒刑增加超长刑期的设想值得期待

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我国的刑法要考虑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增设20年、30年的长刑。(1月17日《新京报》)
  目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作为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无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的犯罪到较重的犯罪都可以适应。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我国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为20年。刑法对刑期幅度设计为如下三类: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10的以下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由于我国人口寿命断延长等原因(解放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35岁,现在则为72岁),有期徒刑本来所具有的剥夺、威慑等功能因最高刑期过短而大打折扣。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期满后,除了极个别的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之外,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将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要么是死刑立即执行,要么则有可能仅是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刑罚体系的偏颇显然易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惩罚。从理论上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国家的宽恕,将在监狱服刑终身。但根据有关判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认罪服法,接受法律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即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除了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得到了假释。

  虽然根据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判刑之日起计算,但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仅为15年。对于一些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曾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最多蹲个一、二十年”即可再次走出高墙。这样的刑期显然达不到震慑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整个刑罚体系也显失公平。

  因此,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重新设计。增设超长刑期的有期徒刑,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这样,有期徒刑刑期幅度可以分为四类,除了上述的3年以下的短期徒刑、10的以下3年以上的中期徒刑以外,将长期徒刑修订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另设立15年以上的超长期刑期的有期徒刑。将我国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修订为6个月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为30年甚至更长一些。

  这样,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是在二年的缓刑不再重新犯罪,将被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被减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执行期间,只要认罪服法,接受法律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即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

  增设超长期有期徒刑之后,不但将极大地增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威慑力,而且为将来的全面废除死刑作好前期工作。对于一个人的来说,一生失去30年甚至30年以上的自由,这样的代价将是非常惨重的。同时,对于那些曾经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情节极其恶劣的无期徒刑、死缓罪犯来说,在保证罚当其罪的同时,没有断绝其自新之路,将其一直关押到死,仍可以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我国刑罚体系也将趋于更加公平合理。(稿源:红网)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xbzjls.com/art/view.asp?id=79934577418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无期徒刑是什么意思?无期徒刑的对象有哪些?
  • 2.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3.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意义有哪些?期限要如何起算?
  • 4.2019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有多久?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 5.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 13957705210
    官方微网站
    电话:0577-88992299
    Q Q:821569828
    联系信箱:llsq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