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同事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谈恋爱”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还以女友被强奸为由对老板敲诈勒索,10月8日,李某被滨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李某到某饭店打工,结识了未满十四周岁的同事仁某并与其“谈恋爱”,在恋爱关系确定后,虽听他人说过仁某年龄是十三四虚岁,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李某认为老板与女友仁某发生了性关系,遂多次向其发短信威胁并索要现金15 000元,后其认为无证据证实此事,不了了之。之后李某与女友回到胶东老家“定居”,因女友长时间未与家中联系,家长报案,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仁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多次发短信索要钱财未果后,主观认为无证据证实此事,后未继续联系被害人,是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遂据此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