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聋哑人的生理缺陷强奸得逞,时隔十一年投案自首,武胜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弱势群体,仅对被告人张平犯强奸罪适用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5日,被告人张平在武胜县石盘乡某村5组帮村民黄成打工建房。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平在午饭后上厕所时,看见该村聋哑少女李梅(女,生于1985年,残疾等级三级)在黄成屋后玩耍,心想聋哑人不能呼救,遂生奸淫恶念。被告人张平靠近李梅将其按在黄成房后砖堆处实施强奸,正在作案时被村民发现逃离现场。2011年,被告人张平潜逃十一年后向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平以奸淫为目的,强行奸淫残疾少女一人一次,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平作案对象系未成年残疾少女,自首情节不宜适用减轻处罚,遂对被告人张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敖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