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死刑执行命令,将故意杀人犯敖之龙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10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敖之龙与女友林晓兰及邹嘉磊、谢见(均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王亚在清镇市东门桥附近吃宵夜。
林晓兰看到与自己同在“佳福美食”餐厅上班的韩某(被害人,男,时年19岁)、杨某(被害人,男,时年17岁)、王某等人等在附近,即上前打招呼。其间,敖之龙认为韩某骂其女友林晓兰,便伙同邹嘉磊、谢见殴打韩某,敖之龙持刀将韩某刺倒在地,又挣脱他人劝阻对躺在地上的韩某胸部猛刺一刀,随后又追刺杨某。
韩某因锐器刺伤右侧胸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背部腰部被锐器刺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林晓兰及敖之龙的亲友龙清、李光强、刘忠丽、张超、苏玉先、敖义义、周开菊(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明知敖之龙杀人,仍先后向敖提供资金、住所等,帮助其潜逃。同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修文县张某家中将敖之龙抓获。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敖之龙因琐事寻衅报复,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
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之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带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