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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期限规定

2015年3月26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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