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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3供电职工反窃电执法时遭围堵一

2015年5月9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3供电职工反窃电执法时遭围堵一人溺亡
  3名供电公司职工在进行反窃电执法时与一用户发生纠纷,并遭到该用户纠集来的10余个持棍人追寻围堵,3职工无路可走便渡河逃离,其中1人在渡河中溺亡。8月3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华、江某兰、江某立、江某平、江某有期徒刑5年、3年6个月、3年6个月、3年、3年,并由被告人江某华赔偿被害人损失146276元、其余被告人各赔偿5万元。
  2009年10月11日晚上7时30分许,莲花县供电公司职工刘某、郭某、刘某某来到该县坊楼镇小江村进行反窃电执法时发现被告人江某华家有窃电行为,并通知江某华回来处理,遭江某华拒绝,刘某等人便将他家电源切断,江某华知道后赶回家,呵斥刘某等人为何要断电,并抡过其父手中的木棍朝刘某等人身上乱抡,继而双方对打,后江某华打电话要江某兰、江某立、江某平、江某各叫人来报复,刘某等人见状便报警并决定离开。
  江某兰等四被告人纠集来的十几人与江某华一起手持木棍等沿河岸及河边农田追寻、大吼大叫“找到了要打死”,刘某等人害怕被打但又找不到其他路避开,便欲渡河逃离,江某华等人发现河里有人后,又向被他邀来在河对岸的人喊“拦住,不要让他们上岸”。因河水太深、较冷,刘某游到中途被迫返回躺在岸边草丛中,并昏过去,后被救起。郭某游过河后,见岸上有人堵截而躲在岸边一草丛里,直到民警来后才敢起来。刘某某则在河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华为报复刘某等人,纠集江某兰等十几人持木棍等对被害人刘某某等3人追寻、恐吓、围堵,导致刘某某心理恐惧,为逃避追打,渡河以求摆脱追打而溺水死亡。五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五被告人纠集十多人追寻、恐吓、围堵行为与刘某某溺水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江某平、江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施救,案发后,江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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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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