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认为邻村修建的公路侵占了他们村的土地,后纠集了一百余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工具将隔壁村屯的混凝土路基毁坏。2012年12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韦兴犯有期徒刑八个月;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雷明志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雷力权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韦兴、雷明志、雷力权等人认为同村的红泥屯侵占了他们超林屯的土地,且红泥屯原来修入屯道路时占用到他们屯的土地,遂于2010年3月14、15日组织、纠集超林屯村民一百多人,手持铁锹等工具将红泥桥头往红泥屯入屯村道的水泥混凝土路基毁坏。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水泥混凝土路基损失人民币10680元。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雷明志、雷力权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兴、雷明志、雷力权纠集多人故意毁坏道路,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雷明志、雷力权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他们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兴、雷明志、雷力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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