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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曾刊登了一篇题为《水库里漂起失去双耳的女尸》的稿件,报道了我市东部山区一水库中有人发现水面漂起一具女尸以及我市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的工作纪实。6月26日,记者从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耿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回顾到2011年8月10日下午6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C牌照的红色长安奔奔轿车,在沂水县一加油站附近搭载下班回家的沂水县某镇人刘某某。次日凌晨,车辆行至我市钢城区某镇水库路边时,用车内携带的绳子猛勒被害人刘某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把尸体抱至附近水库岸边,用刀把尸体的两耳及右手小指割下,并将刘某某的裤子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装满石头系在尸体上,抛入水中。同年8月17日晚,耿某某到其工作单位一领导办公室,拿出从尸体上割下的人耳及手指,对其进行恐吓,后在当晚回家途中,将上述物品丢弃。

    后又经查明,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在沂水县诸葛镇河西庄村附近搭载回沂水县城上班的王某某。途中耿某某以手机忘在附近的一饭店为由,掉头将王某某载至该饭店西侧水库边。被告人耿某某持电警棍、尖刀等对王某某威胁,抢劫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00余元,后将其强奸。被告人耿某某将王某某载至沂水县龙家圈乡某村附近路边,自己驾车离开。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毁尸、抛尸,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耿某某以电警棍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耿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故意杀人并毁尸、抛尸,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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