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退赃是否适用缓刑
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桃源县某卫生院看病,听到外面有人喊抓小偷,于是便跑去抓小偷。在快追上小偷时,看见小偷的车钥匙掉了出来,孙某停止追赶。找到小汽车后,孙某将车开回家中,将车上的四条香烟、两台笔记本电脑、五部手机、三部数码相机和2000余元人民币拿回家中,后又将车开回原地。经有关部门鉴定,孙某所盗物品总价值1707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将所盗物品(有两条香烟未退)和600元人民币退回给了失主。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