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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空调噪声扰民案双方和解

2017年5月15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郑州某小区业主唐女士因楼下经营大酒店,不堪其中央空调主机噪音造成的生活困扰,将酒店经营者张某告上法庭。6月9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原告唐女士诉称,她家住在兴华南街一小区,所住楼房紧挨兴华街。2009年12月,楼下开业了一家商务大酒店,主要经营洗浴、餐饮。该大酒店经营所使用的大型工业空调主机位于该楼一楼,正好在唐女士家主卧室下方,该大酒店的空调运行过程中,由空调产生的噪音、振动、使得原告及家人不能正常休息和生活,给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权造成极大伤害。后经了解,被告所经营的大酒店未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不得开展经营。原告曾经多次要求被告停止因其经营过程中空调产生的噪音、振动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但被告多次整改仍然未见效果。

  唐女士认为,该酒店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及其家庭成员造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被告张某作为经营者,理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产生噪音及振动的空调污染源。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振动侵害,排除、清除产生的噪音、振动的污染源;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悉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张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拆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的由被告张某经营的大酒店的空调设备。迟延履行以上义务,被告张某每日支付原告唐女士300元。在拆除后,被告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再产生影响原告生活的噪音、振动。二、被告张某承租一套住房供原告唐女士使用,月租金19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租赁期限至2011年9月30日。三、被告张某在2011年9月30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停止使用协议第一条的空调设备。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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