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最高法: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2017年6月4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第三条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孙军工指出,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据悉,本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xbzjls.com/art/view.asp?id=88339225664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温州市领导会见外国客人 深化交流合作 携手共促发展
  • 2.解放思想 大抓落实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
  • 3.市督查组到永嘉县督查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 4.“禁令”当作“耳边风”
  • 5.永嘉县开展评选“勤廉干部”活动
  • 13957705210
    官方微网站
    电话:0577-88992299
    Q Q:821569828
    联系信箱:llsq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