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因疲劳驾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使本人及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货车车主翟某受伤,后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胡某,男,今年31岁,河南禹州市朱阁乡某村农民,受雇于某重型货车车主翟某,为其开车运送货物。2011年1月6日下午4时许,由胡某驾车、翟某押车两人往外地运送货物。次日凌晨,两人送完货返回,因连续驾车,胡某十分疲劳并不时地打瞌睡。凌晨4时许,当货车沿许禹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村路口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他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翟某困在驾驶室无法动弹。前车司机见发生了事故,下车看了看,发现自己的车子损坏不严重、胡某的车辆已经变形且翟某头部受伤流血,前车司机仓皇驾车逃离。胡某喊了翟某几声,见其没有反应,急忙拨打110、120和119。后120将翟某拉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3月31日,胡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拘。
经鉴定,死者翟某生前系因外力撞击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胡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胡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