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移送管辖规定(刑事)
2017年11月15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2.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3.我国刑事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4.基层法院管辖主要职责5.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