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龙某、张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办了集美玩具厂,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开小票占用大票、作废老存单、直接挂失等方式结伙盗支储户存款、冒名自贷挪用公款人民币2368800元后投入到玩具厂的经营。2004年下半年,因玩具厂亏损,被告人龙某、孙某与张某、温某夫妇将玩具厂分伙清算,龙某、孙某接手玩具厂并继续经营,又以同样方式各窃取或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左右投入工厂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据悉,被告人龙某、张某2003年开始至2011年4月8日共盗支储户存款、收贷不入账、冒名自贷等侵占公款共计人民币22918552。58元,除部分用于合伙办厂外,还用于入股淘金,非法经营传销业务,购买土地、车辆、房产、地下六合彩、信用社职工股等。
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龙某、张某公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隆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张某身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盗取储户存款和采用冒名(或顶名)贷款和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和退回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判决。
2012年9月5日,隆回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张某有期徒刑各13年,并各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