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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毒品扣押、鉴定程序的建议

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一)增加对扣押物品的封存程序
  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对起获的物品进行清点,履行完扣押手续后,当面将扣押的物品进行封存,列明封存物品数量、名称后贴上封条,由见证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办案民警注明)。
  (二)由赃物室进行外部检验,登记后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中,扣押的毒品直接由办案人员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在此过程中缺乏对办案人员行为的监管,容易导致对扣押物品非法处置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由公安机关内设的赃物室承担这项工作:
  1.办案民警应及时将扣押封存的物品送交赃物室,赃物室接收人员应对送来的物品进行外部检查,查明:(1)是否列明了扣押封存物品的名称、数量;(2)物品的包装是否完好;(3)是否贴有封条;(4)封条上是否有嫌疑人、见证人签名或手印。
  2.对接收物品进行详细的登记。
  3.填写委托鉴定单,将物品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三)毒品鉴定机关应依法做好对送检物品的外部检查工作
  应将检查情况在委托鉴定单上注明,并在毒品检验报告中详细说明送检物品的情况,包括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贴有封条、封条上是否有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等等。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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