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刑法中毒品数量的计算和折算

2018年7月20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追求最大的非法利润,往往实施的不限于一个犯罪行为,有时实施几种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也不仅限于一种毒品,有时会是几种毒品,这就涉及到毒品数量的计算和折算问题。《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的,如果行为对象系同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累计计算,如果系不同宗毒品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按此原则计算数量的还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刑事处罚或者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涉及多种不同品种毒品的,应当折算后累计计算决定刑罚。属同一量刑数量标准的不同品种,数量累计计算,分属不同量刑数量标准的不同品种,按其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累计计算,依据累计计算的数量决定刑罚的适用,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为了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其他物品不应计入毒品的数量。
  (五)对查获的"摇头丸"类毒品,按实际重量计算毒品数量;对已灭失 "摇头丸" 的案件,可以在认定涉案"摇头丸"粒数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市场非法交易"摇头丸"的平均重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摇头丸"的重量。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毒品犯罪的数额认定的问题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毒品犯罪难以禁绝的原因及预防办法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xbzjls.com/art/view.asp?id=91993433434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法中毒品数量的计算和折算
  • 2.财产罪调整范围研究
  • 3.少年犯罪 与谁有关
  • 4.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认定
  • 5.什么是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 13957705210
    官方微网站
    电话:0577-88992299
    Q Q:821569828
    联系信箱:llsq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