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扭送

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一、扭送的法定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3. 越狱逃跑的;4. 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法律地位
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
  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为了实现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才将其放在“强制措施”这一章予以规定。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xbzjls.com/art/view.asp?id=79934577373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司法拘留
  • 2.抵押权强制执行诉讼立案
  • 3.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如何设立
  • 4.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 5.司法给力人民调解,不执行协议可强制
  • 13957705210
    官方微网站
    电话:0577-88992299
    Q Q:821569828
    联系信箱:llsq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