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

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2条 附注:   第73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 第7 4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4条。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xbzjls.com/art/view.asp?id=79934577379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司法拘留
  • 2.抵押权强制执行诉讼立案
  • 3.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如何设立
  • 4.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 5.司法给力人民调解,不执行协议可强制
  • 13957705210
    官方微网站
    电话:0577-88992299
    Q Q:821569828
    联系信箱:llsq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