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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的几点思考

2015年2月5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当前金融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总体表现出“三高三化四多”的突出特点,即高案值犯罪,高职务犯罪,高技术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智能化;内外勾结犯罪多,有组织犯罪多,涉足新兴业务犯罪多,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多。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内控是基础,法制建设是保障,金融监管是关键。
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金融犯罪
金融机构的内控是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金融机构自身的活动,防范各类阻碍金融资产和信用工具安全运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防范金融犯罪必须建立严密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明确内控的重点内容。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当前内部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发案总数中的比例高,造成的损失大,是资金安全、信用安全的最主要威胁,为其他刑事犯罪打开了大门。很多诈骗犯罪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贿赂交易。因此,金融机构要将内控的重点放在对内部犯罪的控制上,不仅要控制基层操作员犯罪,而且要控制银行高管人员犯罪,提高内控机制对权力制约的有效性。
正确处理“内控”与“外防”关系。外部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能否得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是否合规经营、是否有意提供合作有关。因此,内控就是某种外防,内控是外防之本,外防是内控的延伸。“清理门户”是“扎紧篱笆”的基础,“扎紧篱笆”为“清理门户”提供条件。
正确把握“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安全是效益的前提条件。有了安全不一定有效益,但没有安全则一定没有效益。另一方面,如果效益不好,也很难有条件保障安全。内控的误区往往归因于对安全与效益关系的片面理解。由于“重效益轻安全”或“效益安全两层皮”的认识,才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金融机构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安全运行责任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授权经营问责制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处和威慑力度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金融行政、刑事法律体系,但是,面对当前严峻的金融犯罪形势,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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