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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对象有哪些?

2016年4月28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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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拘传强制其到庭的情形

  拘传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在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指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和明辨是非责任,如追索抚恤金和劳动报酬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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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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