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内寻衅滋事
2007年6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翁某、金某开车送酒醉的朋友李某1回山东茌平且经过茌平收费站时不愿意交费,遂与收费员薛某发生争执并殴打,李某1打电话给樊某等人,随后李某2、樊某、王某、刘某1、刘某2伙同李某3、田某、肖某、刘某3、闫某等十余人车先后赶到并在李某1带领下手持砍刀对薛某进行砍打,并将收费亭的玻璃砸碎、等砸坏。无奈,薛某从收费亭窗户爬出跑进收费站院内,李某1等人才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薛某为轻伤,被砸坏的物品经鉴定损失价值3750元。在明知被告人李某1参与收费站寻衅滋事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刘某4、宋某、杨某、赫某、吴某、庞某、刘某5、郭某仍为其提供钱物、藏匿场所等。另外,该团伙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还毁坏财物价值三万余元,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
检察机关遂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等将被告人李某1等17人公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等20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因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判决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刘某3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4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赫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刘某6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吴某、庞某、刘某5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