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啤酒有异物索赔50万
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2、程某、周某在喝啤酒期间,发现一个指甲盖大小的黑色异物。张某2、程某、周某以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啤酒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保密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否则就向媒体曝光此事,并让张某2的哥哥张某1帮着写协议书。啤酒公司答应赔偿张某2等人几箱啤酒,但张某2等人未应许。8月,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1、张某2、周某三人的辩护人辨称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张某1等人的行为系维权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程某的辩护人辨称:本案整体是一起犯罪未遂案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程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处罚。
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张某1、张某2、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1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程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未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程某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