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监守自盗
2006年以来,丽水某大型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会计被告人李正利(31岁)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更改公司电脑中物流和财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侵吞大连分公司货物、货款,共计价值人民币1090234。15元。2008年1月,被告人李正利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大连分公司的退税款人民币13150。89元。2008年9月,被告人李正利通过大连某物流公司经理李某,多开运费发票,以解决妻子和妹夫的私人问题,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6036元。
认罪态度好能轻判吗
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正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判决。
2009年10月20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正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