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中偷手机
2008年5月13日,李某某、骆某、赵某在四川汶川重灾区北川县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不料三人却潜入一家手机店盗窃手机六部,价值总计5900元。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支持汶川抗震救灾的时刻,三人的行为激起民愤,造成恶劣影响。
李某某、骆某、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盗窃怎么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骆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骆某、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退出所得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到地震特重灾区作案,主观恶性深,民愤极大,可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