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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拦路抢劫,抢劫罪中主犯的量刑

2015年5月11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驾驶摩托拦路抢劫

2011年6月27日23时许,王某某和刘某(另案处理)等六人驾驶三辆摩托车返乡,途中王某某提议到公路上抢劫过往车辆,得到了大家的同意。后几人发现姚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前方行驶,便超车将三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逼停姚某某,王某某称其被摩托车刮伤,索要钱财被拒后对姚某某进行殴打,抢得现金120元,然后六人将赃款挥霍。案发后,王某某逃往广东省。2012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抢劫罪中主犯的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合伙刘某等人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首先提起犯意,并在抢劫过程中积极主动采取殴打等行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2013年3月6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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