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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公司盈利也能被法院强制解散

2016年7月3日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http://www.wzxbzjls.com/
  【中国律师在线-经济仲裁】戴某、林某本是江苏省某公司的股东,两人双方各自持有公司的50%的公司股份。戴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是公司的总经理、监事。两人的财务和监事情况都是请第三人参与通报。几年后,两人由于意见不合,多次起了争执,由于时间,两人发生了冲突。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运营良好,无公司管理严重等问题。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运营良好,无公司管理等问题,但是公司已符合解散条件。遂撤销原判,解散公司。更多详情,法律依据 :《公司法》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律师: 林上乾 [温州]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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