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系北京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从公司离职后,公司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拖欠其工资未给。王某遂多次向该公司领导索要但未果,并对索要工资款时被经理养某踢打不满,遂产生购买老鼠药吓唬公司老总,并以此要回被欠工资的想法。
2009年6月的一天,王某在公司经理养某及老板李某拒接其电话后,遂于十时五十三分许,给公司老板李某的手机发了内容为“李总,不用不接我电话,你明天想生产就把我的工资给结了,我已经把老鼠药买好了,我一穷打工的,我不怕,你看着办”的短信。
11时许,王某便回到宿舍将事先与其同事秦某一同购买的两包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取出,将里面的杀鼠剂倒在一玻璃杯内,用水稀释后,将稀释后的杀鼠剂倒入下水道中,然后将已拆封、内遗留少量“麦粒” 状颗粒的两个杀鼠剂塑料包装袋和用于稀释杀鼠剂的杯子分别放置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台上和滚糅车间的气泵上。
为了使公司相信其曾到过车间,王某又将滚糅车间的大门打开一半,将配料室的门锁撬开后将柜子翻乱,后王某与秦某及其秦的女友一起回到河南,在回家途中,王某给李某发了多条的短信,其中有“我拿到钱就告诉你放哪了”,“你检查吧,把配料室、滚揉间、肠衣、包装袋挨个检查一下,不过你要是把顺序弄乱的话我就不知道那个了”等内容的短信。
该公司发现王某放置的杀鼠剂包装袋后报警。经鉴定:该公司为此损失生产原料等价值人民币47000余元。毒物检验报告证实:在该公司车间内放置的食品原料中均未检出溴敌隆杀鼠剂。
最终,昌平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王某以犯罪的手段欲索回自己应得的工资,与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指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北京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定的劳动合同证实该公司实行月薪制,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指出,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是因为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无正当理由不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王某以犯罪的手段欲索回工资,并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广大的务工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解决,切不可以非法手段为之,反陷自己于犯罪之中。